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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經法院調(和)解離婚者,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發布日期 2009/6/29
發布單位 資訊室
點閱次數 760
詳細內容

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前項規定:「離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」;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:「離婚,應為離婚登記。」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,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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